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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健委:从今天起全国所有医院都要制定章程,2020年完成!
发布于:2018-06-22来源:   

 

近日,国家卫健委发布《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院应制定医院章程。

 

制定医院章程,规范内部管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,提高医院运行效率。《意见》指出,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,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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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章程?是用来做什么的?

目前大部分医院并没有章程,这导致一些医院发展方向不明、功能定位不清,容易在改革发展中迷失方向。那么,什么是医院章程?国家卫健委给出答案。

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、实施管理、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。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、提供医疗卫生服务、建立管理机制,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。

到2018年底,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%的二级、三级公立医院和10%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,探索形成引领发展、推动改革、维护公益性、调动积极性、保障可持续的医院章程。以章程为引领,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运行和治理机制,提高医院管理规范化、精细化、科学化水平,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。

到2020年,全国所有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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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制定章程?麻烦吗?

《意见》提出,各级各类医院,制定章程应坚持三大原则。

一是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。

二是坚持社会效益优先。公立医院章程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社会力量举办的医院,也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,保障医疗质量安全。

三是明确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限。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举办和监督职责,明确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。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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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章程里,哪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?

医院章程应包括医院的举办主体、医院性质、党建工作要求、经费来源、医院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、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、医院自主管理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,以及办医主体、医院、职工的权利义务等内容。

公立医院章程应当明确其履行公益性的具体要求。对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医院,章程中应当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内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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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医主体、医院和职工的“三角关系”如何区分?

公立医院章程要强调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公立医院责任,明确办医主体与医院的权利义务。

那么,如何厘清办医主体、医院和职工的权力清单?

办医主体权责

 
 
 

《意见》提出,章程应明确办医主体的权利义务,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举办和监督职责。

《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》曾明确界定,政府行使公立医院举办权、发展权、重大事项决策权、资产收益权等,审议公立医院章程、发展规划、重大项目实施、收支预算等。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,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。

医院权责

 
 
 

《意见》明确界定,章程要落实医院人事管理、内部分配、运行管理等自主权,保证医院宗旨和医院发展规划顺利实施。

章程应当明确医院自主管理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。规范开展医疗服务、经营与财务管理、医学技术开发、科研与教学、人力资源管理、信息化建设和公益服务,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。确定岗位设置、绩效考核、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方案。

制定员工招聘、使用和管理方案,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比例,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、标准、办法和程序。加强财产、经费、知识产权的使用与管理。

职工权责

 
 
 

《意见》指出,医院章程应明确规定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、职责权限、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,以及议事程序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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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呢?医院里,党委主要负责什么?

公立医院章程要强调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公立医院责任。《意见》指出,医院应当明确党组织在医院内部管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,其中,公立医院应当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。

党委的领导作用被再次加强。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》曾明确规定,在决策程序上,公立医院发展规划、“三重一大”等重大事项,以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,要经医院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同意,保证党组织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。公立医院党委要抓好对医院工作的政治、思想和组织领导,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保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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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要制定章程,我要如何走程序?

《意见》严格规范医院章程产生程序。

对于已经执业的公立医院,应当成立由医院党委、行政领导、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、医务人员代表、相关医院管理专家、办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组,开展起草或修订工作。

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,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,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。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讨论审议后,应当形成章程送审稿,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,以医院名义发布,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。

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制定章程的公立医院,应当将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并抄送同级各相关单位。

对于新设置的公立医院,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,应当按照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,向执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规章制度材料。

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,应按照其法人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修订章程;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院按照《公司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章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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